附录G 湿陷性黄土场地地下水位上升时建筑物的设计措施


G.0.1 对未消除全部湿陷量的地基,应根据地下水位可能上升的幅度,采取防止增加不均匀沉降的有效措施。
G.0.2 建筑物的平面、立面布置,应力求简单、规则。当有困难时,宜将建筑物分成若干简单、规则的单元。单元之间拉开一定距离,设置能适应沉降的连接体或采取其他措施。
G.0.3 多层砌体承重结构房屋,应有较大的刚度,房屋的单元长高比,不宜大于3。
G.0.4 在同一单元内,各基础的荷载、型式、尺寸和埋置深度,应尽量接近。当门廊等附属建筑与主体建筑的荷载相差悬殊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主体建筑下沉对门廊等附属建筑的影响。
G.0.5 在建筑物的同一单元内,不宜设置局部地下室。对有地下室的单元,应用沉降缝将其与相邻单元分开,并应采取有效措施。
G.0.6 建筑物沉降缝处的基底压力,应适当减小。
G.0.7 在建筑物的基础附近,堆放重物或堆放重型设备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小附加沉降对建筑物的影响。
G.0.8 对地下室和地下管沟,应根据地下水位上升的可能,采取防水措施。
G.0.9 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应根据填方厚度、地下水位可能上升的幅度,判断场地转化为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的可能性,并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条文说明
附录G 湿陷性黄土场地地下水位上升时建筑物的设计措施
湿陷性黄土地基土增湿和减湿,对其工程特性均有显著影响。本措施主要适用于建筑物在使用期内,由于环境条件恶化导致地下水位上升影响地基主要持力层的情况。
G.0.1 未消除地基全部湿陷量,是本附录的前提条件。
G.0.2~G.0.7 基本保持原规范条文的内容,仅在个别处作了文字修改,主要是为防止不均匀沉降采取的措施。
G.0.8 设计时应考虑建筑物在使用期间,因环境条件变化导致地下水位上升的可能,从而对地下室和地下管沟采取有效的防水措施。 
G.0.9 本条是根据山西省引黄工程太原呼延水厂的工程实例编写的。该厂距汾河二库的直线距离仅7.8km,水头差高达50m。厂址内的工程地质条件很复杂,有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与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且有碎石地层露头。水厂设计地面分为三个台地,有填方,也有挖方。在方案论证时,与会专家均指出,设计应考虑原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转化为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的可能性。这里,填方与地下水位上升是导致场地湿陷类型转化的外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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